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的有效举措。本文从请示报告制度在我党的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历史演进、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方面作一些探索研究,旨在认清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伊始就非常强调党内重要情况的请示与报告,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不同时期始终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确保了党的政治意志、纪律严明、团结统一和政策落实。同时,对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怎样加强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建设提出了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的有效举措。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伊始就非常强调党内重要情况的请示与报告,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
1923年6月,中央曾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1923年12月,中央曾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发出通告。毛泽东写作于1928年11月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全面向中央报告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同时提出了要请示和解决的问题,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抗日战争中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1937年8月1日中央通过的《总政治部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确立严密的分工与个人负责制,建立有系统的检查和报告制度。”1942年中央再次强调:“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实现民主集中制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开始在党内逐步确立并实行。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反对分散主义,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胜利,党对建立报告制度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1948年1月,中央制定并发出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对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办法”。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中央要求所有地方党组织和军区党委严格及时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而且还经常检查并向全党通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针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提出批评。之后又就请示报告制度连续发出几次补充指示。请示报告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中国共产党夺取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1953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
“文革”结束后,党的建设恢复正轨,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步恢复并固定下来。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2年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十八大后中央多次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2015年10月18日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求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要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给予处分。十八大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仅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受到了组织处分或不予提拔的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试金石。该请求报告的不请求报告,或者不如实请求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干部。”。尤其是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贯彻落实党内组织之间的请示报告制度方面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思想上不重视。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请示报告可有可无,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现象;有的把请求报告制度作为组织的保护制度视为约束,看作多管闲事、多此一举。二是心底里存侥幸。有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存在偷懒和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向上级汇报工作时,习惯夸大成绩和功劳,有意识地掩饰缺点和错误;有的领导干部通过玩弄各种伎俩把一件需要请求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逃避上级组织的监督;有的干部自以为很多事情上级组织无力监管,对个人的去向及工作不及时请示报告,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有的把夹杂着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色彩的问题视为一种正常状态,把不讲纪律、不讲原则的庸俗习气当作潜规则。三是执行中搞对抗。有的干部明知故犯,隐瞒组织违规办理多个身份证、护照,通过各种途径偷偷将家人送到国外;有的领导干部明知组织有纪律与规矩,仍明目张胆地拒不执行组织重大事件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给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造成损失;有的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国外去了,根本没有给组织上说一声,没把组织当回事,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当前,在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们,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孔子说‘游必有方’,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是连这一条都做不到,那就成问题了。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要格外注意,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领导干部独往独来、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组织纪律这根弦松了,失去了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同时,与一些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健康、不规范也有很大关系。(张国平)